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2017-11-13 | 查看:4639次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5]132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更好地服务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中组部 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高校毕业生学籍档案是毕业生求职和享受就业服务的重要凭证,是干部人事档案的主要来源。加强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是维护高校毕业生权益的需要,是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真实性的必然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高校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相互配合,把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整体规划,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规范服务,努力提升高校毕业生档案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

二、明确高校毕业生档案接转责任

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和转出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档案接转的各项政策规定,明确各自职责,注重协调配合,确保毕业生档案接转及时准确、顺畅有序。

毕业生就业单位能够管理人事档案的,高校应将毕业生档案转至就业单位管理;毕业生就业单位不能管理人事档案的,高校应将档案转至毕业生工作所在地或其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高校可根据毕业生意愿,将其档案转至其户籍所在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或委托各级就业指导机构暂时保管。高校在转档前应征求接收档案单位和毕业生意见,并将档案转出时间、档案接收单位、查档和报到期限、注意事项等告知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高校毕业生档案。

三、增强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意识

校毕业生档案接转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高校要增强责任意识,为毕业生提供细致周到的跟踪服务。高校应在毕业生离校后,及时将毕业生档案转出。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高校转达的毕业生档案,应尽快完成审核登记,以便档案查询和毕业生报到。对错寄或档案材料有误的档案应及时与高校联系,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四、严禁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收费

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坚持公共服务原则,将高校毕业生权益放在首位,注重发挥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的社会效益,在高校毕业生档案保管、查阅、出具证明、转递等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服务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高校要加大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经费投入力度,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完善经费保障制度,保障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五、严肃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纪律

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高校在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档案、干部人事、保密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确保高校毕业生档案安全,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档案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在毕业生档案管理中,因工作延误、拒收等原因影响毕业生就业,损害毕业生权益的;违规收取档案管理服务费的;因工作失误导致档案损毁、遗失的;把关不严,接收虚假档案的;在档案管理中默许、放任、参与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的;出具虚假档案证明的;违规重建、新建毕业生档案的;擅自公布和泄露档案内容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15年4月25日